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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深化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向社会征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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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3日,《关于深化旧住宅区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在沈阳房产网发布,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
全文如下:

关于深化旧住宅区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

(征求意见稿)

为加强我市旧住宅区综合管理,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,经市政府同意,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指导思想。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,坚持问题导向、需求导向、效果导向,打破既有思维定式,以创新之举解决旧住宅区管理决策难、管理难、维修难、收费低、服务差等突出问题,打破旧住宅区改造后“一年新、二年旧、三年破”的循环,把旧住宅区建设成为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。

(二)工作目标。我市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要积极构建“1+1+N”工作格局,即统一政策、统一标准、多种管理模式并存,实现一年见成效、二年有提高、三年大改观工作目标。其中,年6月底以前,全市旧住宅区要建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并确立管理模式,9月底以前全部落实管理服务主体;年全市旧住宅共管模式规范化率达到50%以上;年全市旧住宅共管模式规范化率提高到90%以上。

二、完善综合管理体制

(三)建立三级政府四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。市、区、街道和社区要层层建立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,把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,强化政府责任,凝聚部门合力,发挥社区作用,提高共管效率。

(四)积极推进部门职责进小区。房产、民政、行政执法、公安、发改、司法、爱委会、综治办、路灯、文体等职能部门,以及水、电、气、暖等专业经营单位,都要按职责分工制定旧住宅区管理服务“责任清单”。“责任清单”要在旧住宅区内公示,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问题。

(五)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属地内的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负主体责任。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物业管理机构,配备专门人员,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建立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,配备物业专管员。

三、推行三位一体共管模式

(六)我市旧住宅综合管理要建立社区党组织、业主大会执行机构、管理服务主体“三位一体”共管模式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和管理服务主体要在社区党组织监督指导下,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。

(七)社区党组织要扎实抓好业主委员会党建工作。提倡符合条件的社区支部书记和其他支委依法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,或进入业主委员会监事会;要做好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推荐提名工作,要提高业主委员会中的党员占比。同时,要吸纳管理服务主体的优秀党员负责人兼任社区“两委”委员,大力培育“红色物业”。

(八)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产生及组织形式。业主自治比较成熟的,应当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,或者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,且经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,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。在产权主体多元化或出租房屋较多的小区,可以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由业主代表、产权单位代表、承租人代表等联合组成居民自治组织。

(九)因地制宜选择各类管理服务主体及服务模式。业主愿意接受优质优价服务的,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专业化物业服务;业主愿意接受基本服务并按政府指导价付费的,可以选择保障型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保障型物业服务;业主愿意接受基本服务并按略低于政府指导价付费的,可以选择由社区物业服务中心(民办非企业单位)提供的社区化物业服务;业主愿意自食其力、自我服务并按照低于政府指导价付费的,可以选择由业主或居民提供的自我服务;产权结构单一且产权单位有能力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,可以选择由产权单位提供的保障性后勤服务。

(十)简化选聘程序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、单一来源、询价等简易程序为旧住宅区选聘管理服务主体。提倡将未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旧住宅楼纳入临近物业管理小区管理。提倡物业早期介入。管理服务主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同意后,可以采取“先期介入、先行服务”或“先整治改造、后物业接管”的方式,提前介入旧住宅区改造和管理。

(十一)充分调动社区积极性。对社区居委会于6月底以前全部落实旧住宅区共管模式的,区政府可以给予嘉奖,奖励标准为:总户数户以下的,每个住宅区奖励元;总户数在~户的,每个住宅区奖励1元;总户数在~的,每个住宅区奖励元;总户数在户以上的,每个住宅区奖励0元。对于在7月底前完成的,按以上标准的70%给予奖励。

四、创新解决突出问题

(十二)着力解决“决策难”问题。充分利用短信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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